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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1年10月31日農學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2月02日農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12月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核備
102年12月2日農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0210210210210210210102年2 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提昇教學及研究之品質,促進整體院務運作之效率及發展,並落實學院自我評鑑與改善之精神,特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評辦法)規定,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均應定期舉辦自我評鑑作業。 自我評鑑之實施分為「自辦內部評鑑」及「自辦外部評鑑」。 自辦內部評鑑除本院及所、系、中心、學程另有規定者外,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上,並得配合本院及所、系、中心、學程之中長程發展計畫辦理。 自辦外部自我評鑑依教育部或本校自評辦法規定辦理。 三、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學院評鑑:納入校務評鑑,並對教學與學習等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二)所、系、中心、學程專業評鑑:對所、系、中心、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校友成就等辦學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所、系、中心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述各款除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得依需要各別辦理外,其餘準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為規劃、監督及執行本院自我評鑑業務,分別設置「評鑑委員會」、「自辦內部評鑑委員」及「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各委員會及小組之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評鑑委員會」:置委員9至11人,院長、副院長與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3至5人,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任務如下: 1. 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2. 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3. 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4. 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5. 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 (二)「自辦內部評鑑委員」:由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評鑑工作小組各推薦3至4位本校具教學經驗之教授或擔任過主任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經本院初審後,提送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三)「自辦外部評鑑委員」:院、系、所、學位學程分別推薦4至5位校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至少1位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經本院初審後,提送評鑑辦公室簽請長核准後聘任。 五、評鑑委員會建議事項依自評辦法之規定於院務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中檢討改進,並於每年學期結束前將改進成果提校評鑑指導小組與行政會議審議及追蹤考核。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自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經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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