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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鑑專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1924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95102學年度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2月19日181次行政會議修正後核備

 

一、   為提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教學、研究、服務、行政及學生輔導事務品質,藉完備自我評鑑機制,以達成本院目標與發展特色,特依據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評辦法)訂定本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各單位均應定期舉辦自我評鑑作業。

       自我評鑑之實施分為「自辦內部評鑑」及「自辦外部評鑑」。

       內部自我評鑑除本院及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另有規定者外,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配合本院及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之中長程發展計畫辦理。

       自辦外部自我評鑑依教育部或自評辦法規定辦理。

 

三、   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 學院評鑑:納入校務評鑑,並對教學與學習等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 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 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專業評鑑:對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辦學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 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前次評鑑建議改善成效查核。
  • 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述各款除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得依需要各別辦理外,其餘準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   為規劃、監督及執行本院自我評鑑業務,分別設置「評鑑委員會」、「內部評鑑委員」及「外部評鑑委員」各委員會及小組之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評鑑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包括院長與各所、系、學位學程與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3至5人(含合聘教師)共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任務如下:

1.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2.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3.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4.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5.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

(二)「自辦內部評鑑委員」:

1.本院內部評鑑委員: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推薦對學院運作實務具經驗之資深教授或對大學事務熟稔之專業領域業界代表25人,提送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2.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內部評鑑委員:由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評鑑工作小組,各推薦3至4位本校具教學經驗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經本院初審後,提送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遴聘組成。

(三)「自辦外部評鑑委員」:

1.本院外部評鑑委員: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推薦3至4位對學院運作實務具經驗之資深教授對大學事務熟稔之專業領域業界代表2至3人,經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敦聘。

2.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外部評鑑委員:由學院評鑑委員會分別推薦所、系、學位學程及中心各4至5位以上校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且曾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已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之人員,由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組成。

 

五、   本要點未定事宜,依本校自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經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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