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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校務類與專業類「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由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後得續聘之。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 ||
1. | 「自辦外部評鑑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 |
● | 校務(含專案)自辦外部評鑑委員:聘請校外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每一評鑑項目至少1位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共15至20位組成,名單由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推薦,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 |
● | 專業(含學門)自辦外部評鑑委員:院、系、所、學位學程分別聘請校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至少1位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共4至5位組成。名單由專業類各評鑑工作小組推薦,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 |
2. | 自辦外部評鑑委員任務如下: | |
● | 審閱受評單位評鑑相關資料。 | |
● | 進行實地訪評。 | |
● | 撰寫評鑑報告。 | |
● | 出席相關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