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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
校務類與專業類「自辦內部評鑑委員」,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 ||
1. | 「自辦內部評鑑委員」,其組成方式: | |
● | 校務(含專案)自辦內部評鑑委員:由本校15至20位對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專任資深教授,或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由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推薦,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 |
● | 專業(含學門)自辦內部評鑑委員:院、系、所、學位學程分別聘請本校具教學經驗之教授或曾擔任過主管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共3至4位組成,名單由專業類各評鑑工作小組推薦,評鑑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 |
2. | 自辦內部評鑑委員之職掌: | |
● | 進行評鑑資料書面審查。 | |
● | 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 | |
● | 出席研習活動及相關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