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申復辦法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申復辦法

101年12月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3月7日第1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自我評鑑受評單位之權益,特訂定本申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受評單位收到本會「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初稿後,認為有下列申復屬性情況之ㄧ者,得於二週內,向本會提出申復申請:

一、評鑑過程「違反程序」。

二、評鑑結果報告書初稿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致使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初稿「不符事實」。

三、評鑑結果報告書初稿內容,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單位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提供補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第三條

受評單位申復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向本校「評鑑辦公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評鑑辦公室」收到申復案件後,於申復申請截止日後一天起算三週內,邀請評鑑委員召開「申復審查會議」進行查證,並進行申復意見回覆說明。

 

申復意見處理後,「評鑑辦公室」將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書」、「申復意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資料,提交「申復認可審議委員會」議決,並作成「認可結果報告書」。

 

「申復認可審議委員會」由自我評鑑相關學門召集委員5位及本校教師代表2位,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

 第五條

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申復申請與處理,各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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