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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7學年度起適用)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2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2日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6日第23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特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三條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評鑑辦公室」、「校評鑑委員會」、「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及「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 |
三、 |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全校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由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校友代表1人、業界代表2人及學者專家3人等共10人擔任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其職掌及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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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成立「評鑑辦公室」,由教育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並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其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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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推動本校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跨領域特色發展中心主任、職涯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擔任委員,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規劃並督導管考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二)初審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 (三)各工作小組間之溝通、協調。 |
六、 |
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分別組成「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組成,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二)「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由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學術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院需設置「院評鑑委員會」由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系所工作小組由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三)評鑑工作小組任務: 1.評鑑項目、參考效標之研擬。 2.蒐集資料。 3.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4.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5.負責協調管考自我評鑑事宜。 6.推薦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名單。 7.擬訂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方案及檢視追蹤改善情形。 8.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