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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2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 評鑑工作小組
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分別組成「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 ||
(一) | 「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組成,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 |
(二) | 「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由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學術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院需設置「院評鑑委員會」由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系所工作小組由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 |
(三) | 評鑑工作小組任務: | |
1. | 評鑑項目、參考效標之研擬。 | |
2. | 蒐集資料。 | |
3. | 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 |
4. | 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 |
5. | 負責協調管考自我評鑑事宜。 | |
6. | 推薦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名單。 | |
7. | 擬訂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方案及檢視追蹤改善情形。 | |
8. | 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