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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2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2日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6日第23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五條 校評鑑委員會(原評鑑指導小組)
為推動本校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跨領域特色發展中心主任、職涯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擔任委員,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規劃並督導管考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二)初審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
(三)各工作小組間之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