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辦公室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212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2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評鑑辦公室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成立「評鑑辦公室」,由教育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並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其職掌如下:

  • 建立評鑑之基本步驟和設計整個評鑑過程。
  • 提出自我評鑑作業實施計畫草案。
  • 安排自我評鑑所需之訓練或研習。
  • 評鑑建議改善項目之管考。
  • 建立評鑑委員資料庫。
  • 評鑑經費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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