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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鑑專區

106.10.02--106年度第5次主管會議--副校長室報告

5次主管會報教育副校長室報告

 

《大學法》第5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仍維持辦理大學校務評鑑,有關系所辦學品質將融入校務評鑑,並透過校務評鑑檢視學校整體「學生學習成效」及「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停辦系所評鑑配套措施與後續規劃:「在現行校務評鑑的評鑑項目與指標中,學校必須提出上一週期校務評鑑與系所評鑑的檢討與改進作法,提供委員審視」

  1. 教育部於106學年度起,不再編列預算主動辦理系所評鑑,改為交由各校依「國際接軌認證」及「教學品質保證認可」,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學校特色發展」,以及「學生畢業後再進修或工作權益所涉及的跨國學歷採認」、「招收外籍生」及「與國外大學學術合作」等問題,自費洽請各評鑑機構,依各機構規定的方式辦理系所專業評鑑。
  2. 106711日校評鑑委員會議通過,依整體討論結果及配合各院長意見,學校系學位學程評鑑以自費洽「高教評鑑中心委辦品質保證認可計畫(委辦認可)」方式進行。請以學院為單位,依「高教評鑑中心委辦品質保證認可實施計畫」規劃之「品保項目及核心指標」及「品保項目檢核重點」,協助所屬系學位學程積極規劃委辦認可實地訪視相關事宜,並依評鑑辦公室106911日第1060008號通知所列作業時程辦理。
  3. 105學年度自辦內部評鑑建議事項改進成果表,已公告於本校首頁「自我評鑑專區」,請各教學單位(系、所、學位學程)依改進需要於改進成果表中提出具體可行方案,並召開系所相關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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