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分別組成「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組成,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二)「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由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學術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院需設置「院評鑑委員會」由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系所工作小組由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三)評鑑工作小組任務:
1.評鑑項目、參考效標之研擬。
2.蒐集資料。
3.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4.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5.負責協調管考自我評鑑事宜。
6.推薦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名單。
7.擬訂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方案及檢視追蹤改善情形。
8.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