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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7學年度起適用)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2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2日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6日第23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特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三條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評鑑辦公室」、「校評鑑委員會」、「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及「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

三、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全校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由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校友代表1人、業界代表2人及學者專家3人等共10人擔任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其職掌及任務如下:

  • 本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召集人。
  • 校務發展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 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 訂定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
  • 審訂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
  • 核定自我評鑑結果。
  • 召開評鑑檢討與擬定策進方案。

四、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成立「評鑑辦公室」,由教育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並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其職掌如下:

  • 建立評鑑之基本步驟和設計整個評鑑過程。
  • 提出自我評鑑作業實施計畫草案。
  • 安排自我評鑑所需之訓練或研習。
  • 評鑑建議改善項目之管考。
  • 建立評鑑委員資料庫。
  • 評鑑經費之編列。

五、

為推動本校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跨領域特色發展中心主任職涯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擔任委員,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規劃並督導管考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二)初審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

(三)各工作小組間之溝通、協調。

六、

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分別組成「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校務類評鑑工作小組」由行政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組成,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二)「專業類評鑑工作小組」由學術副校長教育副校長學院院長組成,學術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院需設置「院評鑑委員會」由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系所工作小組由系所主任擔任負責人,並得選派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三)評鑑工作小組任務:

1.評鑑項目、參考效標之研擬。

2.蒐集資料。

3.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4.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5.負責協調管考自我評鑑事宜。

6.推薦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名單。

7.擬訂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方案及檢視追蹤改善情形。

8.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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