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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工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工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1102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2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核備

1021219181次行政會議修正後核備

 

一、 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評辦法)規定訂定工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自我評鑑作業時程依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之規劃時程辦理。

    

三、   本院評鑑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與所系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任務如下:

(一) 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二) 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三) 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四) 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五) 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

(六)初審所、系、中心、學程內部評鑑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評鑑工作小組,各推薦34位本校具教學經驗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經本院評鑑委員會初審後,提送副校長室簽請校長遴聘組成。

(七)初審所、系、中心、學程外部評鑑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評鑑工作小組,各推薦45位以上校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且曾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已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之人員,經本院評鑑委員會初審後,提送副校長室簽請校長遴聘組成。。

 

四、   本要點未定事宜,依本校自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經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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