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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評鑑專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83997學年度第2學期擴大院務會議通過

1011025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10112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核備

1021219181次行政會議修正後核備

 

一、 為提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系、中心及學位學程教學、研究、服務、行政及學生輔導事務品質,藉完備自我評鑑機制,以達成本院目標與發展特色,特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評辦法)訂定本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各單位均應定期舉辦自我評鑑作業。

     自我評鑑之實施分為「自辦內部評鑑」「自辦外部評鑑」

     自辦內部評鑑除本院及所、系、中心、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外,以校級規定為原則,並得配合本院及所、系、中心、學位學程之中長程發展計畫辦理。

     自辦外部評鑑依教育部或其他單位之評鑑辦理自我評鑑。

 

三、 自我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 學院評鑑:納入校務評鑑,並對教學與學習等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對前次評鑑建議,進行改善成效查核。

      (二) 所、系、中心、學位學程專業評鑑:對所、系、中心、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校友成就等辦學績效項目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對前次評鑑建議,進行改善成效查核。

      (三) 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所、系、中心或學位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進行評估與改善建議;及對前次評鑑建議,進行改善成效查核。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述各款除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得依需要各別辦理外,其餘準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 為規劃、監督及執行本院自我評鑑業務,分別設置「評鑑委員會」、「自辦 內部評鑑委員」及「自辦外部評鑑委員」、各委員會及小組之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評鑑委員會」:置委員9至11人,院長與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3至5人一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任務如下:

1.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2.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3.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4.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5.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

      (二)「自辦內部評鑑委員」

1.本院內部評鑑委員: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推薦對學院運作實務具經驗之資深教授或對大學事務熟稔之專業領域業界代表,提送副校長室簽請校長敦聘。

2.所、系、中心、學位學程內部評鑑委員: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評鑑工作小組,各推薦3至4位本校具教學經驗之教師,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經本院初審後,提送副校長室簽請校長遴聘組成。

      (三)「自辦外部評鑑委員」

1.本院外部評鑑委員: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推薦3至4位對學院運作實務具經驗之資深教授或對大學事務熟稔之專業領域業界代表2至3人,經由校務評鑑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副校長簽請校長敦聘。

2.所、系、中心、學位學程外部評鑑委員:由評鑑工作小組分別推薦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各4至5位校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且曾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已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之人員,經本院初審後,提送副校長室簽請校長核准後聘認組成。

 

五、 本要點未定事宜,依本校自我評鑑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人文暨社會科學院務會議通過,經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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