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自我評鑑組織及運作要點
(102年12月19日第18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2月26日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四條 評鑑辦公室
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成立「評鑑辦公室」,由教育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並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其職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