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2年12月19日181次行政會議修正後核備
第四點第1款 「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9至11人,院長與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3至5人一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任務如下:
1.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2.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3.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4.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5.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