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1年12月6日第171次行政會議核備
第四點第1款 「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9至11人,院長、副院長與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3至5人,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任務如下:
1. 本院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
2. 建立自我評鑑與各受評單位之溝通與協調管道。
3. 對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進行協助與指導。
4. 審核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
5. 對各受評單位提出之自我改善計畫進行管考工作。